2005年3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单独选矿许可
  实施机关: 省国土资源厅
  办理程序: 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申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初审→所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授权市级发证的,审查批准后颁发《选矿许可证》)→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颁发《选矿许可证》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浙江省选矿许可证申请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3、选矿厂设计方案(含图件);4、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5、开办简史及选矿生产情况报告;6、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方案;7、要求申请登记领取选矿许可证的报告。
  主要监管措施:
   按照《浙江省选矿许可证年检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300号)的规定实行《选矿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单独选矿单位和个人上一年度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单独选矿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年1月20日之前向年检机关报送上一年度选矿生产活动综合情况年度报告和有关材料,自觉接受年检机关的年检。